这种情况营业税该交不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48:03
公司集资自建的住房,于2002年已办理集体产权证,2008年我将自己的住房分割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地税征收了营业税,我想问一下,国家规定五年以后的产权交易不是不征收营业税吗?地税为什么还征收?请回答我问题的朋友,能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在此多谢了!

将集体产权,过户到私人名下,当然应该征收营业税!

  我认为:2002年,单位筹资自建住房,产权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自2002年起拥有房屋所有权;2008年,单位将住房过户到私人名下,属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应该征收营业税。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的权属要以登记为条件,02年单位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则是单位拥有房屋产权的直接证据,而2008年这种权属发生了改变,就涉及不动产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你提到“五年以后的产权交易不是不征收营业税”,扩大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五年以上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是“1、个人购买;2、超过5年(含5年);3、普通住房”。

  目前,你所能提供的证据,是“单位购买;超过5年;08年转让给个人”,不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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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一、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