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7:58:01
一、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问:在申请破产到受理破产期间,企业的资产如何管理的,谁来通知拟破产企业保全措施?

二、第四十条 第三款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问:这又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呢,为了防止什么情况,如果债务人得以这样的话,债务人能得到什么好处?

三、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也列入共益债务。
问:能举个实例吗/

四、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问:这里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呢,包括间接损害赔偿权吗?

五、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问:为什么这样规定,为了达到什么目的?

六、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问:如果不是欺诈和违法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而受偿了,其他债权人没受偿,那他要不要返还呢?与第一百零四条有冲突吗,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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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些个问题我跟你详细说说。
1、申请破产到破产受理之间,企业的财产保持现状,由企业自己监管。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的主体有以下几类:企业本身、债权人、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等。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后,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也就是说,申请提交到法院之后,破产程序并未启动。只有法院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破产程序才正式启动。在这个期间,企业的财产跟平时没有什么区别,仍由企业自身进行管理。破产 程序启动之后,受理法院会审查破产财产的保全状况。法院没有通知的义务。
2、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破产企业做虚假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比如说,破产企业在破产阶段,可以与其债务人虚构债权,债务人可以以债权申请抵消债务,这样,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3、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破产企业不当得利之债也视为普通债权,列入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举例:某公司不小心汇错了款,结果汇到破产企业账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这笔不当得利之债视为普通债权。
4、注意这里面说的“管理人解除合同”。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才产生的,解除合同原本应该是违约之债,但是由于破产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此时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视为侵权之债,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5、注意这里的“和解”。这里的和解指的破产和解。和解协议中一般会有这样的约定,即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以某某财产做担保,等待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企业恢复经营,则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如果企业继续恶化,破产程序恢复。和解协议就是这么个东西。和解协议生效之后,债权人对涉及的财产可以进行担保登记等等,行使相应权利。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与一是尽量少让企业破产,二是有利于债务的清偿。但和解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6、你对这条的规定理解有误。如果不是欺诈和违法,和解协议就生效了。企业破产程序就中止了。债务人就应该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清偿,债权人所受的清偿是合法清偿,为什要返还呢。
附加一句,你今年是不是要参加司法考试啊?你要学习破产法之前,最好学习一下民法和合同发关于债这方面的规定及基本理论。区分各种债的性质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