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指控为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55:23
我的一位友在建设局房管所工作,任所长。由于购买房屋以及孩子读书,分三次向本单位的出纳借了9万块钱归自己使用,所写借条上没有写明是公款或是私款,只写向XXX借款多少万元和借款人姓名及日期,被借款人是所长的好朋友,知道她有一定的积蓄,借钱时我的朋友没有明确说你拿单位的公款借给我,现在经过财务大检查,才知道她向检查机关说是借给我的钱是公款,因此,检查机关就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向法院提起公诉,请尽快给予答复,我的朋友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否会被法院判刑?谢谢!

9万元所长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向出纳是借的私人款,则应是挪用公款(从数额和双方的职务看),对照刑法可判刑!

说句不好听的话:这种事情,就是狗咬狗了。
关键就在于那张借款条和借款双方的证词。
因为借款条写明了是向具体某人借款,那么这所有的争执就倒了后面的:是否有具体证据证明借款人知道所借款项为公款,如果有,那么所长挪用,如果没有,那么出纳挪用。
总之,必然有一方要来为此顶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该案中所长分三次借款如是公款就构成了,但是他借款的条子上是写个人名字的,这就取决于出纳的证言,证明所长知道是公款的,就可以定罪量刑了。

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一审判决前把9万元还上,可以从轻处理,甚至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