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样合乎法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22:48
我是香港独资企业的一名员工,我们单位规定不给加班费,而给串休,但是要求我们24小时随叫随到,加班时间累计够8小时可以串休一天,但是如果半夜起来到工作岗位开始记时,工作要是几分钟就可以完成,而回家后不可能马上入睡,这样就会严重影响我的正常休息,而第二天又不可以串休,从而导致影响身体健康,请问:他们这样做合乎劳动法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帮忙指点一下!

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串休肯定是不对的,另外加班加点的前提是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你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合法。像这种半夜叫你们随叫随到的情况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当然几分钟之内完成的事可能不好计算加班),法律规定必须支付你们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