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1:17:23
我是于95年9月1日进入目前这家公司的,当年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于06年9月份续签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于08年9月30日到期。现公司又向我提出签定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而我认为我已经签定了两次固定合同,应该签定无固定期合同,但公司说应该是在08年8月1日后签定两份固定合同后才能签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公司这样的说法对吗?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我是05年9月1日进入这家公司的!我想知道的是,我在08年1月1日前签定的两份合同算不算做签定无固定期合同的依据?

依据楼主的情况
2005年进入公司现在2008年 满三年
未达到无固定期合同的条件
新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于2008年1月1日执行
是从今年算起 公司说法是可以的

你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是你说的那种原因,那是从08.1.1起才开始起算的。而是你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你可以根据这一条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05年签的话,就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08.1.1起算

如果你是从95年9月1日进入这家公司并一直工作到现在的
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你千万不要违返公司的制度
因为一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都会想法设法干掉你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97条,满十年、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应是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