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1:43:43
我于1993年在一工厂下面的a公司做临时工,1997年10月该厂里决定拆消a公司,并决a公司的设备和正式工并入该厂下面的b公司,技术较差的临时工b公司就没要了,我和部分技术较好的临时工被b公司接收,并在原a公司的车间用原a公司的设备做我以前相同的工作,a,b公司有该厂下的下级分级法人代表.现在b公司说是我们是重新被招聘的,事实上不是重新招聘的,也没有任何重新招聘的依据.
96年5月22号我受工伤(头部骨折重伤,两边开颅,我不负工伤发生的责任),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
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到期,2006年6月在我工伤后住院治疗期间(当时没有思维),公司派人去医院对我说为了搞工伤保险让我补签了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是公司派的送签合同的人和公司派的陪护人教我签的,当时没家属在场,2004年之前和a b两公司都没签过劳动合同,2004年后签的劳动合同都没有劳动部门的鉴证,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待遇.
节假日双休日和正常上班时间一样工资报酬,35元/1天,没有月工资标准,我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还税后是1542元(包括加班和承包).
我伤后治疗期间公司就按国家正常工作日(每月21天左右)给我发700元左右的工资.
我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四年,申请劳动仲裁的第一点是要求确定我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关系,现在公司只承认我在该公司工作九年多年,并说因为我工伤拒绝和和续签任何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认可我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四年,也说我是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劳动关系,不给任何补偿.我是按"劳动法"的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提出的要求,仲裁委的人说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所以不支持我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劳动关系.说明一下;现在是调解阶段,仲裁委是口头说的.
请问我的这点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吗?
第二点要求是要求公司按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540计算并补足伤残待遇,这点仲裁委说支持.(公司按700工资标准上报的)
第三点是要求按十二月平均工资1500元/月补足伤后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是按700/月发给我的).这点仲裁委没

第一点 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提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现在你合同于2007年3月1日到期,公司没与你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你是成年人签订合同不要家属在场。已签订的合同是生效的。
  第二点 仲裁委支持了就没错。
  第三点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 资;2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四点 补发工伤前2年的加班工资?你不是说:我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还税后是1542元(包括加班和承包).
  这不是包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