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上房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27:45
我于去年年初订购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预售许可证及其它证书)第十条规定交付期限为2007年6月16号,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公司于2007年7月11号给了装修钥匙(后来我又要了正式钥匙),其它什么也没有,没有合同上约定的竣工验收证明和测绘面积报告书等文件。然而开发商于2008年8月31号给我发来 “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写明让我于9月7号交清各项费用(主要是维修基金,其它费用都已于给钥匙时交清)后办理确权合同及正式发票,还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我想问的是:我现在还能要求违约金吗?如果能应从什么时间算起?另外合同规定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好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谢谢!

开发商现在不能再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了。

如果你没有接收房屋:
一、你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即拒绝在确权手续上签字,并要求开发商出具合同约定的和法定的资料和证件。
二、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日期从200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你已经接收房屋:
一、要求开发商承担交付不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主体质量不合格还可以确权解除合同,质量有瑕疵可以请求开发商维修。
二、这时候你也请求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因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但是,从你签订交房确认书之日起,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这时候,可以请求2007年6月16日至你签订交房确认书之日止的迟延交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