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面继承1处房产,求法律高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34:34
甲1和甲2的母亲在丈夫死后和乙的父亲结婚,甲2和母亲与乙的父亲3个人组成了新的家庭,甲2和乙的父亲也成为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3个人一直生活在一起,甲2结婚后住在单位分的房子,一直赡养父亲到死亡,后因工作繁忙的原因把甲1从农村请来出力由甲2出剩余的费用(母亲因征地由征地单位按月发给最低生活费)共同赡养母亲到死亡.这期间甲1和母亲住在一起,有5年时间.乙在农村一直没有赡养继母和父亲,也没出丧葬费.现在甲1和甲2与乙3人都要继承房产,不知怎么分配?

由于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决定继承人和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甲1和乙同属于子女,有继承权且属于第一顺位(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甲1不在继承人之列.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
  甲2属于该条第3款,可以多分
  乙属于该条第4款,不过还要看起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如果有,则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
  甲1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教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相关法条如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附带:大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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