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为什么要多人多次的指正才能定罪,而单人单次则不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15:59
如果只有单人单次的贩毒指正为何不能就此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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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为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秘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2. 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3. 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4. 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你说的证据效率的问题,并不是单人单次和多人多次的区别。

你说的指证是属于证人证言。对于证人证言,无论是否有厉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都不能单独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应该和别的证据相互应证形成证据锁链,才能予以定罪。
如果有单人单次的证人证言,又有证据的相互应证,形成证据锁链的话,是可以定罪的。
即便没有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贩毒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也可以有此定罪。
综合而言,证据是最关键的一环,它的要求似乎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有犯罪行为的发生,确实证明是被告所为的证据,此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只要满足了这三项要求,就是可以的,不应当简单的将定罪与证人人数和证言次数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去死吧,你这样的人也来问问题,你父母没有教过你尊重他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