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到了单位这样算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10:21
本人自4月16日正式工作 合同上写明是到7月16日到期 而我们厂是按每月1号到31号算月工资 次月15号发前月工资的 我的疑问在于 7月份从1号到31号 我有半个月已经算正式工 但是到8月15日 他们给我的前月工资还是试用期工资 就相当于我实际领到的是3个半月的试用期工资 我去问厂里算工资的人 他们说 厂里是从每月10号之前和之后划分的 我正式上班是16号 所以7月份还是试用期工资 如果我在4月10号前工作 就是正式工资 我一直不明白这个是什么意思 但是他们说是按劳动法规定来的 所以 在这里我想咨询下 我认为他们少了我的半个月正式工资能不能拿到 谢谢了!!!

能拿!
首先你要质疑你的试用期是否太长。根据我国最新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试用期符合劳动法,那么你干满3个月后的天数应该按正常工资算,也就是说,你的工资应该=3个月试用期工资+正式工工资÷20.92× 你试用期
结束后所工作的天数

再说,试用期结束后就应该发正常工资,这是最基本的!你可以到当地的仲裁部门进行投诉~祝你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