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有经济学的高手吗?10的论述题,请谈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25:55
请谈谈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生产者应当予以说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并可免除生产者对已经明示的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承担责任。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

(3)标注产品标识。产品的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标识的标注,应当按照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标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标明上述内容的,生产者就应当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时使用产品的标识要求。即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涉及使用安全的标识要求。即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