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58:53
案例分析:
黄黎民是某大学教授,1993年他将自己编写的教案借给同事陈某作备课参考。1年以后,陈某主动提出,愿为黄黎民教授将教案作些文字加工,然后交出版社出版,黄教授表示同意,并表示事后给予陈某一定的物质酬劳。但不久之后,陈某即携稿出国,去后一直杳无音讯。1996年春黄教授去世。2005年3月,黄教授家属偶然得知:10年携稿出国的陈某已经是某国科研所的研究员了,而陈某早已于出国后不久即1995年将黄教授的教案以自己的名义出版了,先后得稿费折合人民币100万元。黄教授的家属非常气愤,就向陈某提出,全部稿费应归黄教授所有,并拟收回版权,然后以黄教授在中国出版。陈某则表示,该书是他与黄教授合作的结果,只同意向黄教授家属支付一半的稿费,并且不同意其家属收回版权,只同意以后再版时加署黄教授的姓名。
问题:1、陈某是不是合作作者,为什么?
2、黄教授的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陈某对该作品享有什么权利?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不是.没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愿为黄黎民教授将教案作些文字加工,然后交出版社出版,黄教授表示同意,并表示事后给予陈某一定的物质酬劳".

2.合理.陈某的稿费系非法所得,理应退还.

3.应当是没有权利的.因为"黄教授表示同意,并表示事后给予陈某一定的物质酬劳",这段可以看出,虽然并没有明示,但是按照给予报酬来看的,他们之间关系系为委托.而应当认定为作品最终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

本案应当由黄某在报纸上发表变更著作权的声明,并且退还所有稿费,并且要接受处罚.

答案:
1,陈某不是合作作者
2,黄教授家属的要求合理,陈某不是教案的作者
3,陈某只是把教案整理润色,算不上整理和改编作品,也就是陈某不作品不能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