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0:26:04
请教各位法律高手,今年4月份成立的单位,没有上年度工资数,应按什么工资基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急急急!!!
请明确回答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全市平均工资的60%缴纳是否违法

1、如是新参保企业可以将员工的现有工资缴保险,下一年度再缴保险的时候就有了参照可再调整。
2、不可以,单位必须要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用,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动法。

新成立的单位就应该按每个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申报给社保中心的

公司已经成立了,当然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至于有关缴费基数的政策,你可以参阅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