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介合同的问题急需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46:54
我找中介租了一间屋子,起租日是9月1日,月租金是1000,是那种所谓不掏中介费的那种,押一付三,中介公司和房主签的合同是到09年10月15日,中介公司把合同也转签给我到那个期限,这样就相当于我们租期是13.5个月。当时我没在意就把合同签了,后来现在一想觉得很不合理。合同约束是提前退租的话需要掏两个月的违约金,但是一年期内退租我可以理解。关键是这个合同是13.5个月,就是说如果我09年9月1日月就退房,我那1.5月的钱就不给退了,因为付款是分四次付款的,第一次9月1日付款4000(押一付三),第二次11月1日付钱3000,第三次2月1日付钱3000,第四次5月1日付钱4500,这样的话合同约束我必须住到10月15日,而在09年9月1日一年整的时候退房就相当于违约。 我觉得这个合同签的不合理,不知道还能不能重新改签订一年期的合同,或者需要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义?现在和中介公司无法妥善协调解决,他们说我到时可以转租出去,但是我觉得我没有义务承担那多余1.5个月的违约责任。

你都签字了,合同便是有效的拉.你说这样的话合同约束我必须住到10月15日,合同是对双放都有约束的,同样,中介也不得在合同到期之前把房租再租给别人.你说了那么多我看不太明白,为什么你一年内退租就想的明白?不管你签定的是多久,只要是提前退租不一样得承担违约责任吗?
以下是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