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没有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哪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57:44
我星期六星期天,暑假、寒假都不上班。

我暑假加了很多天班,可领导又变说法了,

说暑假我不上班,但有工资,所以加班不算。

我觉得不合理,违反了法律。

麻烦各位说得详细点,

我追分。谢谢。

1、加班没有加班费,违了劳动法第44条。
2、《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参考《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这个情况属于休息日不能补休的情况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44条:(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你可以拨打12333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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