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付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23:30
我的朋友甲和一美容美发学校签订了建立分校的合同,甲负责投资和场地!因甲资金不足,又和朋友乙丙丁签订了股份制合同,乙丙丁投资!甲方又以总校的名义和当地的一学校签订了提供场地的合同,5年。因甲是大股,所以甲负责管理学校!现因甲的个人问题进了看守所,但甲乙丙丁的投资款项都已经到位,现学校有部分的工资和装修费用未付。如果继续运营,甲乙丙丁还需要投资部分的款项,但是甲乙丙丁又没有钱再去投资,面临解散。以学校现在这样一个情况,是甲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还是4个股东共同承担?然后和当地的学校签订的合同又没到期,要付什么样的责任?

1、很简单,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解决就可以了
也就是谁签订合同谁承担责任
如果是甲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甲承担责任;如果是甲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总校和学校签订场租协议,则总校承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甲或者公司追偿
2、因为你的问题不是很严谨,可以和我进一步联系

4个股东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3个股东赔偿完毕之后可以按照各自损

失向甲追偿.

甲乙丙丁是否成立了公司或法人性质的实体?

甲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还是4个股东共同承担?
你指的是什么啊?进看守所那个责任还解散问题呀?

说的清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