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家01年私人购的土地,居然是“划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2:56:10
我家在01年的时候,购买了了镇上新街的一处土地,用作民用住房,(周围类似于我们的房子也很多),最近我舅借我家房产和土地证去农村信用社贷款,可是他们却不予贷,说是土地证为“划拨”不给贷,只有使用类型为“出让”才能贷。我晕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啊。我家又不是单位房,是我们私人花钱向国家购买的,怎么被土地局写成“划拨”??
另:1.我们把划拨改为出让,还要交很多钱吗?2.土地局有没有责任?3.贷款问题,我们这是广西桂林全州县,难道划拨性质的就不能贷款了,所有银行都是????
很明显,我们被欺骗了。找了土地局,他们说当年是政府要求的,不关他们事。可是政府的人员也换了几届啦。——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改向谁反映呢??

3、划拨土地确实是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但是也不是没有变通的办法,把划拨土地作为零资产和房产证一齐进行抵押也是可以的,不过要看当地银行有没有特殊的规定。
1、划拨土地改为出让性质,专业上叫补出让。首先,要规划上同意,否则就免谈;其次,补交出让金是肯定的,但是具体的补缴标准各地政府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要比当地拍卖住宅用地的价格低很多,而且计算的是楼面地价。
2、要追究责任的话,从你上面的叙述中还不能确定。早年间城市里的国有公房一般都是划拨用地,现在的经济适用房等也是划拨用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房屋流入二级市场交易。如果你们家买的是这样的房子,那就谁也没有责任;但如果当时是完全按商品房市场价买入房子的,那么这张合同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显示公平,可以按照《合同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你当时只是买了一块白地,那么土地局应该是有责任的,因为个人建房用地肯定不在国家划拨用地的范围内(划拨土地有着严格的用途限制,不是啥单位都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你们交了出让土地的钱而最后给你们办的是划拨土地证的话,那么就是说有一笔土地出让金被黑了。

划拨还是出让土地在土地证书的封面上是清楚注明的啊,你家当时没有认真看过吗?如果你肯定当时是被欺骗的,那么应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他们作为土地的出让方,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政府授意他们这么干的,那就是他们知法犯法,更要有承担责任的准备:而且,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单位法人,这和具体的承办人员没有关系,不管换也好不换也好,追不追究当时办理人员的责任是他们单位自己的事情,而你要求作出赔偿的对象是他们单位而不是个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