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补算工资的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43:27
本人在一家单位工作至8月23日正好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的年假为8月24日起的五日,年假申请下来之后于8月15日提出离职申请,此前的工作安排为最后工作日(9月15日)结束前的最近几日作为带薪年假,正常休假计发工资。后经过协商,决定在8月底提前结束工作,并且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交接,8月份工资按正常结算。但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后被告知之前申请的年假无效,无法计发此费用。
本人的理解为此年假既已或批,本人可根据工作安排,适当后延,24日未休,可作为9月份休假,为带薪假,理应计发工资。
在此请问各位,按照劳动法规定,该单位如此作法是否合理?应如何追讨?
该公司的人事政策规定,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在假期申请的操作规定中规定假期需提前15天申请。公司给我的解释是我到8月23日工作满一年,如果在24日提出申请,还需要再过15日才能享受年休假,按这种算法,那时本人已离职,就没有相关的假期。按照本人的想法,23日工作满一年,如果要24开始休假,只需要在此之前十五天申请即可,况且我的年假已获批,因为当初公司说工作没办法安排在24日休假,所以才准备调整至9月份,因为离职,当时商定按一比一的工资核算。事后又玩此种文字游戏。
请教各位,针对此事,本人应如何?

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既然你公司不给休年假,那就应支付3倍工资。

你的问题比较特殊,我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已经无法给予你一个明确的答案,你还是打12333电话向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