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办公交通事故死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1:16:03
A君系某公司职员,某日乘坐由B君驾驶的公司车辆出外办公,途中遇到最尾车祸,A君B君皆丧生于车祸中,交警认定A君驾驶车辆为主要责任方。 恰好公司车辆的车辆保险过期,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A君家人要求向公司追讨赔偿。

我想问下,
1. A君的家人应该按什么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是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2.A君家人应该以劳动关系提起诉讼还是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

3.A君的家人能否要求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4.A君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能否要求公司对其未成年的儿女和年迈的父母作出补偿?

5.A君公司没有及时进行保险续费,是否能另外追究其责任?

6.A君家人可否要求同时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和因工死亡赔偿?

答案1:你对公司要申请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而你对交通肇事的对方应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劳动关系纠纷
3、可以附带(关键看这个车是不是公司让开的)
4、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裁判标准关键看法官
5、可以
6、可以公司为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对方为第二被告(或其家属)

一、你说的工伤车祸,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否可以同时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2、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京高法发[2007]1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你们可以根据你们当地的情况,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不过一般各地执行的都是差补原则。
二、先行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追尾,A驾驶的车辆承担主要责任,要求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赔偿,需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