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政策中“新房新制度”与“老房老办法”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02: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提到的“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什么是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

  [发布日期:2007-4-30 15:41:48 本文已被浏览:534 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凡1998年底前已经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现有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看明白没有?说句实话,还真不好明白,那就接着看吧:

  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的步伐,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大房改力度,逐步建立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配成套住房以及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房的,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住房,凡是符合《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分配时实行只售不租:
  (一)单位新分配的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
  (二)职工集资建造或者购买的住房;
  (三)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安居房;
  (四)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房。
  下列家庭可以不购买住房: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二)经市总工会核准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享受离休干部住房租金减免待遇的家庭。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买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分配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职工的,必须按照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和折扣政策出售。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售房办法,加大个人住房投资比重。可以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不计折扣因素的成本价(简称房改成本价,下同)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者购价,又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标准,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
  出售给职工。单位制定具体售房办法的,必须将办法报请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