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生产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52:54
我08年3月进入该企业,至今天正好过了半年.工资1500(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加上公司每月餐补住宿补助合起来550元.
想咨询一下:若公司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本人觉得自己应该无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具体指什么?望不吝赐教!!)情况下,不知道公司是否会以非过错性解除还是会以经济性裁员来跟我解除劳动关系
PS:前好几个月公司因为效益明显下降加之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多次进行裁员,他们具体的补偿我不太清楚,听说是经济型裁员赔偿,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好象赔的是N+1

希望大家给我分析一下,若公司真的也不提前30天通知,而以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那是不是就得赔偿我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一个月工资,我实得一个月工资,扣除社保,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实得工资:1500+500)再加上N个月(也就是1个月)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不是(1500+500福利)?
PS:曾经看到过一个律师回答一个人的问题,好象是福利也是算在经济补偿内的.

若是按经济性裁员,则是不是按以前被裁掉的同事一样的算法N+1个月的赔偿金呢?

虽然两种赔偿方法都是赔偿两个月,但是我想让自己更清楚明白.这些赔偿的来历,保护自己的利益是理所应当的,谢谢!

希望各位熟知新劳动合同法的朋友能帮忙,谢谢了!五十分,急!!!

再PS一下:我们公司属于外资生产型企业,所以还是算比较按新劳动合同法来执行的,这个是比较能确定。
复制有什么用???认真看我的问题!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经济裁员也按第2条补偿。

首先看你想不想在继续那公司干,先看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违法,如果违法那么解除合同无效,如果不想呆,赔偿金额按普通赔偿标准的两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不是按40条的理由解除合同,不用提前30天而必须先要通知工会。

普通的赔偿标准为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