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么做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0:40:30
我和某人因生意上的关系打起了官司,后来我输了,要给那人钱,可我当时没有,后来我的一客户往我帐户打了一笔钱,我去取钱时发现少了,一问才知道法院私自让银行把我的钱扣了,拿去给那人了,请问法院有权这么做么?事情已经有大半年了,如果法院这么做不对的话我过了大半年再告他们还有用吗?去哪找证据?银行有没有法院让他们扣钱的记录?

法院这种属于再通知后 被通知方不履行义务采取的强制执行的~!

不过法院会下最后的通知如:在不....法院将强制执行....

所以应该没问题的~!

参考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的范围,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的做法没问题.属于强制执行.

虽然说我不是学法律得,但是根据我多年来积聚得江湖经验推断,法院这样做欠妥当哈!

没问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