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4:48:27
本人在国内签了一份合同,公司在合同中说明是出国工作,本人也于两年前顺利来到这里上班。合同是和国内的分公司签的,作为国内的员工,个人的档案之类的,也都办理到公式的户下。
在外的薪水,一个月大约是1.5万人民币,但是,国内的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办理三险,
而实际上,在上班的国家,也就是办理了健康保险,
请问这种情况,法律是否规定国内的公司必须要给我缴纳三险的费用,

谢谢!
国内的分公司,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吧。
另外,因为在国内的公司,没有薪水的,如果需要交,那么这个比例应该要怎么计算呢?

总公司是在我现在所在国注册的,分公司其实是中国分公司,所以我记得是有法人资格的

你这不属于涉外合同调整范围,而完全属于劳动法里劳动合同的调整范围
分公司不具又法人资格,其行为效力及于总公司,又总公司承担,同样具有效力.根据劳动法可知,你所在公司必须为你办理三险
你所在国法律对你和你公司的雇佣关系没有约束力
对于补充的回答:请分清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根据我国公司法,子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因而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且,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公司治理机构,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我国公司法只对个别企业有例外规定,比如银行和保险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活动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也并不是说他们就具有了法人资格
另外,不管你说的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你们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涉外,在民法上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财产在国外,或者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是涉外案件.
再补充回答,呵呵,你总算把问题说得清楚点了,总公司是在国外注册的,如果真是分公司,那属于外资机构,你是外资公司雇员.但不管是外资机构(就是你所说的分公司)还是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这时候算是子公司,因为是单独注册成立的,根据公司法,这时候他是子公司),根据劳动法,只要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劳动关系就适用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你所说的比例,要看各公司内部的具体规定了,但不得低于国家关于对三险的最底标准.没有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他们为你交纳,并交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