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力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中的“扶养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2:56:56
是指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还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

《继承法》“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力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中的“扶养关系”是指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根据《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和伦理规范可以看出,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本条规定的继承权明确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其亲属身份特性。
  参考条文:《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三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不是抚养,抚养是除了供给吃穿、教育等之外还有呵护的意思,与成人之间的经济、关爱内容有所区别。

“扶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小辈的抚养,也包括小辈对长辈的赡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要具备这其中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