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出台后,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还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4:3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后,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还是否有效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了,我们河南省还没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
根据以上条文我想问2个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里面所说的“有关部门”是指哪些具体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请问是否相抵触?

1 城市规划相关的部门: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规划局.建设局,主管部门,行政部门等等..

2 不算抵触.省的没说明是哪一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纵向体系中下级以上级为参考依据,下级服成上级.

顺便说一下一楼的问题

知道新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为什么迟迟没有出台吗? 因为对新的城乡规划法中的很多问题还在斟酌中,建议大家去看看城乡规划法解说这本书,可以学到很多东西的.就是因为胡锦涛主席不懂城市规划,对待重庆的总体规划问题时.说了一句城乡总体规划.于是就出现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哈哈.城乡总体规划是个什么项目啊?

《城乡规划法》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在省市自治区,各直辖市实施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规章时,不应与《城乡规划法》相冲突,如已有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文应在《城乡规划法》基础上进行编制,不符合的应在《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后予以取缔。

在出来后,应当立即制定实施条例或细则.原来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