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保候审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07:22
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该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选择的是ACD,不清楚为什么不选B,另外CD的选项有点不太明白。请高手指点,谢谢!
为什么要选CD呢?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保候审的问题: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A不再多说。
CD是根据刑诉法解释73条而来。

保证人和保证金是不能并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也就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则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因此,也就不存在B项所说的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