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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2:27:01
3.申请人申请执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执,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起执期限为三十日。
4.被执行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可向本院申请复议。
5.本院查封的上述财物受我院监管,被执行人负有保管责任。被执行人关闭,停业或下落不明的,由申请人或者本院指定的其他人员负责保管。在诉讼期间,上述财物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损毁,转让,转移。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6.本须知送达当事人后即视为本院已履行告知义务。

3.申请人申请执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执,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起执期限为三十日。
3.신청인이 재산보전을 신청하였을 경우 ,반드시 본원에서 재산보전을 실시한 15일내에 실시하여야 합니다 ,그렇지 않는다면 본원에서는 재산보전을 해제할 것입니다 . 외국 및 홍콩 마카오 타이완 상대의 사안은 30일내로 실시하여야 합니다.

4.被执行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可向本院申请复议。
4.피집행인이 재산보전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