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中公民权利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5:17:03
今天看书,遇到一个疑难:
书中“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一节说:享有(公民)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一节说:公民在享有权利上一律平等。

请问,到底哪种关于公民权主体的表述更贴切?为什么会存在表述差异?

广泛性主要是针对当年我国一段时期对诸如知识分子、爱国·资·本·家、小手工业者等等的打压,所以才特别说明一下范围,表示现在的权利是广泛享有的,并不独给工·农。

而平等性是针对特权而言的。也就是说我国不给个别公民超越其他公民的“特权”。

总体来讲,广泛性是说“没有特别打压的对象”;而平等性是说“没有特别照顾的对象”。
侧重不同,看你需要说哪方面了,不行就都写上——广泛而平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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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表述并不矛盾。
公民权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平等性的一面。也就是说,享有公民权利者是一个非常广泛性的群体,而这个群体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