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途中止,发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47:05
如有一项政府发改委审批,通过正当的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中途因规划变更被终止,我方为承包人,应如何就以上事宜进行索赔,发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

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你们透过合法的招标投标,取得承包工程的地位,依法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你们双方之间必须按照 书面的合同 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第二: 至于发包方因为规划变更,终止项目,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你们可以获得的违约金的问题。

这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

是不是对 因为规划变更终止项目 有约定。

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对方属于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

你说的问题中,关键还是合同的约定,你们需要详细研究一下合同。或者和当地的律师咨询,会比较好。

河南 曹律师

具体问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赔偿。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你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也应该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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