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包人承担责任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56:57
劳务分包人在订立分包合同时有资质,后资质被取消,但劳务发包人并没有解除原分包合同,也没有重新订立劳务合同。
此时若分包人施工发生人身损害。劳务发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shangui2006所引用的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但是,个人认为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在本案中是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尚需探讨。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人身损害发生在劳务分包人被取消资质却仍然劳务作业的过程中,发包人对其劳务作业持默许态度。

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是民工在被欠薪时(特别为保护民工利益,维护统治秩序稳定而例外的规定)。
虽然经过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原则上也是不可以由分包方直接找发包方。分包方只是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方负责。例外是发包方又和分包方签署了总包不履行义务时发包方负责的条款,这时当然可找发包方了(这好事只有国企的败家仔才同意自己搅进去)。现实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比比皆是(目的地球人都知道),这样就经常发生分包人(实际施工者或包工头、民工、劳务公司等各种形式卖苦力的)找发包人要帐的情形。诉讼的话法院只是可能追加发包方,但发包人仅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干活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