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约定安全自负,现炸石受伤,责任谁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19:35
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负责,现炸石工作中受伤了,真的可以由他自己承担吗?
本方是自然人,对方也是自然人,双方签定的爆破劳务合同,对方本人有爆破证,本方已经帮其办理意外事故责任保险。
本方是以自然人身份与企业签定整体承包劳务协议的,再将其中的爆破劳务承包给别人。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用工形式中的此类约定分别阐述之:
1、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 “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2、承包人为自然人的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均认为: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责任。“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为无效条款。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