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3:48:30
受劳务派遣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是按劳务派遣公司(也称人力资源公司)所在地标准缴纳,还是以具体工作的公司所在地标准缴纳?我们现在所在公司(杭州西湖区)要求我们在续签合同时与温州的某人力资源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且社保险缴纳以温州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项目由以前的5金减少到2金。
新劳动法的第六十一条提到:“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此内容是不是说明了我所遇见的这种情形保险缴纳应以杭州市的标准来缴纳吗?

1、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受劳务派遣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是按劳务派遣公司(也称人力资源公司)所在地标准缴纳。

2、社会保险项目不应该减少。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用工单位,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约定,那就应该由派遣单位给他们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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