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长试用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40:26
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个有关劳动法的问题,本人在2008年5月29日报到一家公司就业,先前与该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法三年,试用期为2008年5月29日至2008年8月28日,至今试用期已过了大半个月,因工作的问题今天收到人事部通知单,要求本人加长三个月的试用期,至今试用期已过了大半个月了,事前又没有提前通知本人要加长3个月的试用期,如今过了试用期后又要加长试用期,请张律师告知本人这样符合劳动法吗?如不符合我又应该如何应对,谢谢,

你打1233这个电话咨询一下,我刚咨询完。我的情况比你还糟,他们不给我签合同,你这样有合同的话,你可以带着有公司章的你的工作牌到相应的劳动局去办理投诉,让他们支付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1-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要看你合同签订的时间且有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