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谁知道货代(logistic)的整个流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22:16
越详细越好。 这里说的是指定货哦!!

谢谢了!!
我要问的是流程,不是国外代理的无单放货

安排FOB出口指定货时,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 为了防止海外代理无单放货后由我司代为受过,尽可能地
将我司处于代理人地位,即出具海外代理的提单。
1、签发海外代理提单,盖海外代理的签单章
对于指定货很多的海外代理,应尽可能地说服其将提单和签单
章留存我司,如果该代理有顾虑的话,我司也可以同其签署协议,明确提单的领取、使用规则以及违反该规则后应承担的责任。
2、向海外代理领用已盖好签单章的空白提单
如果海外代理坚持不肯将签单章放置我司时,我司也只得退而求其次,向海外代理领用已盖好签单章的空白提单,每次领用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用完之后将提单的使用情况通报给海外代理。
3、签发海外代理提单,盖我司的代理章
如果海外代理仅提供空未盖章的白提单,又坚持不肯将签单章放置我司时,我司只能盖我司的代理章,但是必须要取得该海外代理的正本授权委托书,即授权我司作为代理人在其提单上盖代理章,但提单的责任和后果由海外代理承担,而授权委托书要经海外代理所在国的公证、认证。
4、上述的海外代理提单必须在中国的交通部备案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海外代理的提单必须要在中国交通
部登记备案后方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多数的海外代理为了节省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往往不予备案,但是我司作为代理公司在使用了未经备案的海外代理提单时,一旦发生无单放货情况,国内的发货人就会以我司出具假提单为由诉我司违约或侵权。因此尽可能地要求海外代理提供已经备案的提单。
5、注重留存单票业务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书面证据
由于海外代理同我司的业务往来通常都是以电子邮件形式,而电
子数据在证据法上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发生纠纷后法院较难认定其真伪,因此对于关键性的操作指令,如委托书、更改指令的通知书等,最好取得书面证据。
6、及时监控海外代理的放货行为
在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提醒并关注海外代理的放货行为,对于防止海外代理无单放货有一定的督促作用,尤其是对英国、美国的代理和其他操作较为混乱的国家,更要书面、口头告知督促其见单放货。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记名提单不要求凭正本提单放货,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任何提单均严格要求凭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