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诉讼,法院6个月不开庭,专家来,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29:04
4月1日,提交民事诉讼至今不开庭,有什么影响没?多长时间能结案

按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审理期限不服的,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你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参见〕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213条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