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市贷款购房房产局的收费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27:46
我在今年的8月份从淄川区的某楼盘通过贷款购买了一套94平的商品房,贷款很快批复下来,并在9月10日交了第一个月的按揭贷款。随后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便告诉我们要等房管局的人来后办理一些其他的手续。
9.19日我在淄川区的某处按照房管局人员的要求缴纳了一些所谓的费用。具体如下:
1.代收抵押登记费 230 元 开具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印章是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财务专用章
2.担保费 1143元 开具的也不是发票是收据,印章是淄博市房屋置业担保中心 财务专用章
3.代理费 100元 这张开具的竟然是餐饮业发票!!(山东省淄博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 印章是淄博市通达房地产策划营销部370300761873586 发票专用章

我对这些收费一点都不了解,从售楼处的售楼人员那里得知的也不过这是房管局的规定。我有太多疑问了,为什么房管局的章是财务章?为什么是收据而不是发票?那个代理费为什么是淄博一个房地产公司策划部的章?全国有统一的规定吗?这些都合理、合法吗??
我对现在的很多ZF部门失望至极!!希望有真正懂这些的朋友来回答,不胜感激!
二楼的回答比较的详细了。只是有没有法规或者政策性的东西来说明一下,我想也会有很多的朋友不愿意这样不明不白的被这些ZF部门随意收费。
第一项如果票据不合法应该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如果是让我到别ZF部门投诉来解决的话,我是没有信心!
第二项 银行已经给我办理了贷款了,而且已经开始分期付款了,贷款手续没有问题,担保人没有问题!这样是不是就证明贷款的银行程序是不是已经成立了?如果是成立的话,房管局收这个费用到底是什么意思?
第三项 我无语!

第一项抵押登记费收费应该是合理的,但票据不合法,应该是政府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才对;第二项担保费应该是代替了原来的保险公司的担保费,因为银行怕发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灾害房屋损失,导致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债务,这时担保公司应该替借款人偿还银行债务,但我认为应该是借款人自愿参加,不应该强制;至于第三项的代理费纯粹是强行收取的费用,可以拒绝!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我也是淄博人!

只有抵押费用是必须缴纳的,无论你买新房贷款还是二手房屋贷款,至于担保费用和代理费用呵呵,你不买房的话就肯定没有,你换家开发商说不定就不需要了,但是房产部门是有物价局的收费许可的

不懂,,同情,,,啊,,我也是淄川的,,没买房,,买不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