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小产权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15:43
请教各位律师一点问题,麻烦帮忙解决一下,非常感谢!

丈母娘(城市户口)于2004年购买了一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办
幼儿园(原用地使用性质不是幼儿园),由于是农村集体土地,
一直无法过户,公正处也不进行公正(这个也是后头才知道的,
买的时候不知道),现该片区兴办工厂,政府对该片区房屋进行
拆迁补偿!赔付条件基本已谈好,现在有几个问题:

1、丈母娘能否获得全部的拆迁赔付费用?
2、原卖房人要求获得除买卖房屋成本的一半赔付是否合理?
3、若打官司有无胜算?胜算的几率是多大?

之后本人查了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土地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
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
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
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现幼儿园已经营了4年,有教育局的批文。
请各位律师朋友帮忙解决一下,给点意见,再次感谢!

拆迁补偿应该可以和你买地的村委会协商,不知道你的房子有没有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如果没有我看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还有教育局的批文只是对你办教育是否能不能办的一个证明,拆迁是属于土地和房产的相关部门负责。不能混为一团的。建议找当地律师去实地看看找点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