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我的三个疑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37:16
劳动纠纷,我的情况如下:
1、公司进行改革从08年8月18日起,以将原先的技术部、采购部、质检部等部门统一划归生产系统,以系统内部人员工作调动为理由,在未与我本人商量的前提下,将我由原来劳动合同签订的技术部技术员的工作岗位调至生产车间流水线上工作,原来的固定工资也随着工作岗位的调动变为了计件工资,且由公司有关领导口头通知我让我今天去生产车间报道,如不报道按旷工处理,此次工作调动是我无法接受的。
2、在技术部的五年半时间里,04年至06年4月我累计加班共121天(其中调休了五天)所以到今天为止我共加班116天,这么多天的加班但公司却未支付我任何的加班工资;06年5月起至现在为止公司按25元/天加班工资支付,也未足额支付我加班工资。
3、我于2000年4月4日进入公司进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培训合格后留在公司工作,但这期间公司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2年5月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不去车间报到是不是算旷工?
如果现在我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将获得怎样的赔偿?
加班工资公司是不是只能支付06、07两年的,05年的加班工资能支付吗?(加班工资的支付年限)
2000年4月到2002年5月的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吗?
急盼回答,谢谢!!!

工作岗位的变动包括劳动合同的变动应该取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处以你可以不同意工作调动.你不去上班应该算是你对调整劳动合同的不认可.
加班工资一般各地的追诉期不同,广东一般是按两年算.两年以前的不再支持.
社会保险理应全部要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