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的问题 求助大家和懂得该方面法律的人士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28:16
我当时声称没带足现金 就交了50 回家之后查了该公司的相关情况 得知可能是骗取报名费之类的。这几百元对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我想请问一下 他们让我过两天再去交清费用 如果我不去 他们会依照合同告我之类的吗?
回复chenzhuo11 我签了合同了。
合同中关于钱的只有以下内容:
甲方自签约之日起即成为公司正式演员……为了方便公司及剧组管理,公司收取通告费,剧组管理费等30元/月,甲方在协议期间,乙方不得在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你所说的签一年的《演艺合同》,其实是属于《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一种,无论是其中的哪类合同,都是不允许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如押金、管理费、服装费等,收取劳动者的任何费用的。
这里他约定要收你的钱,本来就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大学生根本不允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你签了,也是没有效力的..
放心。
绝对不会。
第一,你没签约,而且从你的描述中来看,你们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其次,为总共几百块钱上法庭基本是疯子!诉讼成本的零头都比这多。
第三,你都确认他们是骗子了,他们会疯子一样去法院找事么?
综上所述,你玩你的,不理他们就可以了。
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骗子的面很大。正规剧组,一般不收取报名费,群众演员出镜规定场次报酬。
你好: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里的:“劳动者”是否包含 在校学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
2.自1995年8月4日起施行
3.劳部发〔1995〕202号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在校学生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 劳动者。
学生勤工助学,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
属于一般雇佣的法律关系。
所以,这样的情况下,不能使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不享受 劳动者的权利。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