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6:48:55
东山县医院是一家国有的医院.该医院院长李光为了搞好本单位的福利,决定在医疗服务之外再进行一些商业活动.1999年李光准备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金材料.由于李光的弟弟在一家铝合金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因此李光购进的铝合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而东山县的市场还比较缺乏铝合金材料.东山县五金公司得知东山县医院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金,五金公司正急需铝合金.于是五金公司想抢先从从东山县医院购进铝合金材料.尽管东山县医院尚未将铝合金运到,但五金公司还是和东山医院于1999年8月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20吨铝合金材料,货值80000元,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15000元定金.8月9日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定金1500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为1999年9月10日.由于李光的弟弟从其所任职的铝合金公司调走,无法再获得价格比较低廉的铝合金,李光决定不再做铝合金生意.于是在1999年9月1日通知了五金公司,说明医院将其支付的15000元定金退回,双方合同不再履行,五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五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东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东山医院主张由于自己是非经营性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因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
1、东山医院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 2、本案中东山医院与五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

第一,县医院属于国有单位,其行为职能只能是医疗,而不能从事相关对外贸易
院长行为明显属于越权和非法经营,医院不能从事和医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本案中,因为第一条,买卖合同无效,医院返还15000定金后,合同自动解除,不存在双倍返还
同时,李光作为院长,擅自利用医院从事非法买卖经营,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