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1:47:32
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也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这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股东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试分析: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自卸车作诉前保全?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以该车出资肯定是符合规定的.
如果是现状,即车辆还在股东名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该财产的,因为该财产从登记情形看是在第三人名下.
公司股东的辩解无依据.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后除了交付使用之外,最重要的是需要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即变更登记手续的(如房产,车辆等).股东未办理过户手续本身就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不可能再以此作为理由抗辩.
至于股东所称只承担有限责任是要以出资到位为前提条件啊,出资都不到位,何谈股东有限责任之说?债权人可以将股东追加为案件的被告人,这样就可以保全该车辆了.这个依据是新公司中才有的规定.即新公司二十条,国外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

下面是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新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