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44:10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我想现在就要答案!!!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回答补充第二问
2、依照“德国法”判决,按照普通法认为(德国适用于普通法)承诺应该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即像镜一致规则),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由此可见德国法会判A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