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07:06
17、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食品一批,限对方在5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发盘,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个月以后,芝麻制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上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我接受,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方公司已获悉芝麻制品行情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走的芝麻制品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美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依公约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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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适用问题,首先看是否双方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若没有约定,一般以被告所在地法律为准了。也就是说美国公司对我国产品不满意的,应适用我国法律,行使解除权;在国内法于国际公法有冲突的话,优先适用国际公法。

1、进出口公司向美厂商发出要约后,5月10日该厂商电传,因为涉及价格的变动,不构成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对于该新要约,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任何的承诺,所以进出口公司和美厂商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5月26日,该商的电传也不构成承诺。
假设合同成立后,我方运走芝麻制品严重不符合合同,美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国际法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