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求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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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
门人吴生冠贤,为安定令时,余自西域从军还,宿其署中,闻有幼男幼女,皆十六七岁,并呼冤于舆前。幼男曰:此我童养之妇,父母亡,欲弃我别嫁。幼女曰:我故其胞妹,父母亡,欲占我为妻。问其姓犹能记,问其乡里,则父母皆流丐,朝朝转徙,已不记为何处人也。问同丐者,则曰:是到此甫数日,即父母并亡,未知其始末,但闻其以兄妹称,然小家童养媳与夫亦例称兄妹,无以别也。有老吏请曰:是事如捉风捕影,杳无实证,又不可刑求,断离断合,皆难保不误,然断离而误,不过误破婚姻,其失小;断合而误,则误乱人伦,其失大矣。盍断离乎?推研再四,无可处分,竟从老吏之言。
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织造海保,方籍没官,以三步军守其宅。宅凡数百间,夜深风雪,三人坚扃外户,同就暖于邃密寝室中。篝灯共饮,沉醉以后,偶剔灯灭,三人暗中相触击,因而互殴,殴至半夜,各困掊卧,至曙则一人死焉。其二人,一曰戴符,一曰七十五,伤亦深重,幸不死耳。鞫讯时并云共殴致死,论抵无怨,至是夜昏黑之中,觉其扭者即相扭,觉有殴者即还殴,不知谁扭我,谁殴我,亦不知我所扭为谁,所殴为谁,其伤之重轻,与某伤为某殴,非惟二人不能知,即起死者问之,亦断不能知也。既一命不必二抵,任官随意指一人,无不可者。如必研讯为某人,即三木严求,亦不过妄供耳。竟无如之何,相持月余,会戴符病死,藉以结案。
姚安公尝曰:此事坐罪起衅者,亦可以成狱,然考其情词,起衅者实不知,虽锻炼而求,更不如随意指也。迄今反覆追思,究不得一推鞫法,刑官岂易为哉。

一定不能决断的案件,并不一定出于情理之外。越在情理之中,越不能判明。
我的学生吴冠贤,做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门里,听说有少男少女,都十六七岁,一齐在轿前喊冤。少男说:这是我的童养媳,(我的)父母亡故,她想抛弃我另嫁他人。少女说:我其实是他的胞妹,父母亡故,他想霸占我为妻。问他们姓氏都能记得,问他们的籍贯,却说父母都是流离的乞丐,每天迁移,已经记不清楚是哪里人。问和他们一齐乞讨的人,却说:到这里刚刚几天,父母就死了,不知道他们的前因后果,只听他们以兄妹相称,但小户家庭的童养媳和丈夫也往往称兄妹,没法分辨。有一个年长的吏员建议说:这件事好像捕风捉影,丝毫没有切实的证据,又不能通过刑罚来判断,不管判决分开还是判决结合,都难免没有错误,但是判决让他们分开的错误,不过是错误的拆散了他们的婚姻,这过失小一些;判决让他们结合的错误,却是错误的破坏了人伦,这个过失就大了。为什么不判决他们分开呢?(吴冠贤)再三推敲研究,没有可以判决的依据,终于听从了吏员的建议。
由此想起了姚安公在刑部任职时,织造(官名)海保(人名),正被抄家,派三个士兵看守他的家。他的房子有数百间,深夜风雪大作,三人从外关闭门窗,在深宅大院的寝室中取暖。挑灯一起饮酒,喝醉以后,偶然将灯剔灭,三人在黑暗中互相碰撞,进而互相殴打,打到半夜,各自困倦仆卧(掊通“踣”,仆倒),到了天明却发现其中一人死亡。其余二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也受了重伤,侥幸没死。审问时(鞫:审问犯人)都说一起打架导致死亡,判决偿命也没有怨言(论:判决;抵:抵命)。至于那天夜里黑暗之中,只觉得有揪扭的就相互揪扭,有殴打的就还手殴打,也不知道谁揪扭我,谁殴打我,也不知道我揪扭的是谁,我殴打的是谁,伤的轻重和谁的伤是谁所殴打,不光这两人不能知晓,就算死者复生问他,也一定不能知道。既然一条命不必有两条命来偿,任凭官吏随便指出一人(抵命),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如果一定要研究审讯出是哪一个,即使用三木之刑严加审讯(三木:一种解释是指夹棍,由三根木头做成,又叫“拶”,夹住人的十指用力拉,其痛无比,俗称“三木之刑”;另一种解释指枷、镣、钮三种刑具),也不过是胡乱供述而已。竟然无可奈何,持续了一个多月,正好戴符病死,借此才结了案。
姚安公曾经说:这件事判决挑起事端的人有罪,也可以结案,但考察他们的情况和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