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诚意金和合同约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55:30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中介看中一房子。按照他们的行规下了1000的诚意金。诚意金上面只约定了金额,别的什么交房时间和付款方式都没约定。现在价钱谈好了,但在付款方式上起了分歧。我要求在两证拿到手之后付最后的10%(因为拿证得30天,房主约定在半月内交房)或者通过银行的资金代付服务。在这点上和中介和房主协商不过来,对方非得要求我在交房的时候全额付清[连中介费又要付清(这时候我证都还没拿到)]。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做,我这边可能会出现什么风险?希望大家能不吝赐教!新手分不多,送上20分。请多多谅解,谢谢大家了,对方要求我3天内去签合同,要不然告我违约。我急着呢!
谢谢解答,能不能说的通俗点啊,什么是公告期啊?我该在合同细节上约定些什么呢?

1.据〈物权法〉、〈房屋产权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房产所有权获得以产权登记完成为准,非以交付为准,由此,产权手续未办完即使占有房屋,仍有风险。

2.建议处理方式:

1〉.向房产局申请产权登记并公告,公告期满前不付完款。

2〉.同时与转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转让合同同时签〉,约定:租赁自付第一笔款时开始,至获房屋产权证日止〈租赁合同终止〉,获证后所付款转为购房款,未获证为70年租金,未获证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租赁。

3〉.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人、中介两方共同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承担因此而致的一切连带责任,未能于约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付违约金....〈房价30%>元,并双倍退还诚意金〈定金〉,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收回房屋。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未获证也无妨〈产权确认以登记完成为准,非获证为准,即登记效力大于获证,〈物权法>规定:产权证记录与登记不一致,以登记为准,即此道理>。故不必过虑是否获证,关键是完成登记手续。

同时,有永久租赁、违约责任限制,对方不敢不办妥证,因其已无法收回房屋,故意不办证就是在为难自己了。

笔者相信,难有比笔者更好且完全合法又合理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