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分悬赏)违法用工能拿到多少补偿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1:46:08
本人是江苏南京人,于2006年6月拿到大专毕业证,9月15日至一家事业单位实习,现已实习两年多,实习期间只有“生活费”800元,扣除午餐15元,每个月只能拿到785元,其他福利待遇一概没有。
现想不在该单位干了,请问按照劳动法能赔偿多少钱?南京的最低工资为850元
谢谢大家,我又重新整理了一下

原来在这个事业单位实习的初衷就是留下来有编制,现在看是没什么希望了。
我现在就是想了解一下具体能赔偿多少钱,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好心中有数。

1.关于证据这一块的话,这个不用收集,不会赖账的,这个我很放心。
2.关于加班,这个证据收集很困难,不过我们工作是从周一至周六,按照工作时间来算的话,不超过40小时/周。
3.南京850元/月最低标准是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4.最重要的一点,上面我也说了,事业单位大家都知道,工资不高,一个月只有1000多,而年中和年末的时候有一大笔奖金还有每个月的考勤奖和车贴还有一些其他的福利待遇,这些才是赔偿钱款的重头戏。这些钱能不能补偿到?怎么补偿?该如何取证?

你于2006年9月15日进入公司“实习”,名义上是实习,但实际上是已经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最迟自2007年3月14日起,你已经成为单位的正式员工。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的工资是800元,低于南京的最低公司标准,你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差额,具体可以从2007年3月15日开始计算,每月补齐你差额5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因此,需要确定单位是否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你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算,不超过一年的,应当支付1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已经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上述规定不适用,但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工资低于最低工标准,你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1个月的经济补偿。
至于其他福利,例如年终奖等,这一块应当不能算作工资,因此你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总结上面:如果单位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有:1、自2007年3月15日起,补齐你的工资差额50元/月;2、依法为你缴纳9个月的社保;3、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补偿:1、自2007年3月15日起,补齐你的工资差额50元/月;2、依法为你缴纳9个月的社保;3、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如果你是9月份提出辞职,可以额外获得9个月工资。至于其他的,我觉得你很难拿到了。

你2006年进入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期应视为试用期,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补齐入职以来应转正之日至今的正式工资。此外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根据规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低于的话应补齐双倍差额。

而且这里牵涉到单位有没有和你签订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2008年新劳动法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08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再次如果有合同,那么合同约定试用期多久?如果单位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试用期按2个月计算,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