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之内离职,公司合同规定要我赔偿出国培训的差旅钱,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0:11:48
我刚刚和一家瑞典新进中国投资的小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上规定送我去瑞典培训,如果在两年之内离职,那么我要赔偿去瑞典的差旅费。我已经去了瑞典培训了,我估计一次培训住宿加上酒店大约2万人民币。但是公司才开始的,业务非常的艰难,如果我要走的话,这笔费用是非要出的吗?这样的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请专家解答,谢谢!
因为公司刚成立,我是8月7日到公司报到的,然后8月23日去瑞典培训,也就是在瑞典公司熟悉产品。时间为一个星期。公司约定是住宿费用,飞机票等等如果两年离职就要赔偿。

如果出国培训之前与单位签订的协议里已明文列出赔偿条款,或单位的总体人事制度/雇佣合同中已经界定,则雇员在不到规定时限就离职时单位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仅仅是差旅费,还有培训费、搬迁费等等与该培训相关的费用都有可能进入赔偿的要求。如果没有这样的制约,培训出来的业务骨干不能为雇主发挥作用,甚至转到竞争者方高就,这对雇主也是不公平的。

一般的做法是与公司协商,争取按比例赔偿。即,如果协议规定培训回国后必须服务两年,而离职时已经为公司服务了一年则可要求赔偿减半,依此类推。另外的做法是,如果雇员去意已决,新单位对其也的确心仪,则应该请求新雇主代为偿付赔偿金中合理(或适当)的部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份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