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请律师,请法律人士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00:58
请各位哥哥姐姐帮帮忙,家里没钱请律师了~
我一个哥哥帮一个家政公司(无营业执照),去到中级人民法院清洗外墙玻璃,清洗过程中从6米高脚手架摔下,经鉴定成8级伤残.事后与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了3万元,并签写了调节协议.而后由于家政公司的负责人拒不支付任何医疗等费用,说他们没钱,我哥哥将两位负责人告上法院,
但开庭时其中一被告的代理律师说要追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劝我哥哥追诉中级法院,说这是一种劳务关系,中级法院负有连带责任,而且中级法院赔得上钱,我哥哥在忧郁,而后基层法院就通知我们改天开庭,他们要协商.说是下级不能审上级?
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办?从哪些方面入手?

下级不能审上级
本案不牵扯这个,因为本案,中院不是以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而是以一个受益单位为准
因为原告已经和中院达成调解协议,故你们可以不追究中院责任,至于是否追加被告,你们要不追加,就让对方负责

至于请不起律师,在这里转悠也没用哦,毕竟具体案情,即使是大律师,不到现场也很难鉴定。若实在请不起(一般赔偿案件可以考虑赔偿结束后再支付律师费,一般律师对于这个都这么处理)若实在困难,可以考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符合条件,会有“免费律师”给你们打官司哦,而且都是正规律师呢!

加油!

你这个案件不能追加法院作为被告,因为国家审判机关一般不作为被告,况且你与法院不存在合同关系,你哥哥因此所致的伤害应该由家政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不要听信对方律师的说法.

首先告诉你:不要追诉中院!

在本案中,中院是作为民事主体出现的,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因此在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时将中院列为被告,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那为什么不呢?

首先,没有法律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中指出,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雇主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负有责任的不是家政公司(因为它没有资格作为民事主体)而是其负责人。而他在赔偿后,如果认为中院有过错,可以向他追偿。

其次,现实不可能。虽然理论上法院是独立的,上下级没有领导关系,但这只是理论上。稍微了解法院系统的人都知道,各级法院之间是一个严格的利益共同体。即使你向高院起诉中院,也不会得到可观结果。须知,在民事案件中,法官的个人偏向是决定因素!

我想说,那位律师的意见是有问题的。
起诉中院,也许是想增加一个共同被告,以便强化胜诉后的追偿能力,然而这并不现实。

不是不能审,而是意义不大,我觉得还是告这个被告更合理,因为是他雇佣的你,即使吧法院追进来,法院已赔偿你了,意义不大。

法律援助。不过估计和法院打官司很难赢。建议告家政公司。至于法院就算了。家政公司可以去告法院,他们是合同关系。你哥哥和家政公司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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