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发票怎么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43:33
我们和A公司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B。A公司在B成立之前,为项目的成功论证,支出了一笔前期费用。B公司成立后,经我公司同意,A公司从B公司账户提出了等额的现金,做为对A公司代支前期费用的偿还。但是,B公司只提供了他们支出的前期费用发票复印件,而且抬头都是开给A公司的(因为B公司当时尚未成立)。现在税务部门检查时,对这些复印件计入开发成本不予认可,而原来的大股东也已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现在B公司已被工商吊销了,不可能再提供发票。找原来的开票单位也因太分散和年数已长,所以也不可能。可A公司也确实支出了这笔费用,如果税务不认可列成本,就要补缴33%的所得税及罚款。请问:
1、A公司应该怎么办?
2、现在A公司的新控股股东C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开发票,原因是我公司前期同意支付给原股东B公司了,当然也同意因我公司代开发票的税金由A公司承担。可是,我公司没有收到这笔款项,不属于代收代付,怎么开这个发票呀?(我公司又没有发票,只能去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即使开了这个发票,
3、双方尽管签署了一个协议,说明是因为我公司以前同意了B公司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而A公司目前也被吊销,所以由我公司代为出具发票。经协调,税务局同意可以赁这个协议开具发票。如果税务局给开了这个我们不能入账的发票(我公司肯定没法下账,因为一不是我们收入,税也不用我们交,A公司用现金交,所以不用下;二是借贷分录没法做平,如做收入,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支付流向,因为根本未经我公司流入流出)。请问这样开票后,我公司将来会有什么推不掉的责任吗?最好有依据。

首先,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不认可复印件作为开发成本是完全有道理的。因为A公司发生的支出,虽然是为B公司项目而产生,但实际票据有可能已经入了A公司自己的账(发票抬头都是A公司),特别是在A公司又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所以,税务部门肯定会担心你们两头入成本的。
1、A公司已经注销,主体已经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怎么办的问题。
2、C公司要求其实是基于作为新进入的股东,进入之前的事项原股东应该负责。由于转让给C公司股权的A公司已经不存在,所以他可以找原股东之一的你们公司。理论上讲,你们公司也不是说必须独自承担,应该可以追索A公司,A公司不存在,可以找其主要股东协调。但要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毕竟A公司已经注销后,其所代表的法律关系在清算后已经结束了。(还有一种可能是,A公司是被工商吊销,其是否真正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清算注销,你公司可以落实,如果没有,可以将此事产生的费用作为一种负债进行追索)
3、目前问题的实质,是税务部门不认可前期支出成本发票复印件,如果不能解决,则B公司受损失,你公司和C公司连带受损失;如果按你们目前的解决方法,由你公司代开发票,实质是相当于你公司代替以前所有为A公司筹建B公司提供服务的其他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税金。这种模式下,B公司不必补缴税金和罚款,C公司没有损失,你公司则要承担税金(如果税务部门认可你们的协议并帮你开发票,你应该是可以入账的,当然,你公司没有收入,只是对税金支出入账)。
如不考虑C公司,仅从你公司角度:
如果不做处理,B公司补缴所得税和罚款,你们的损失=(所得税+罚款)×你公司在B公司的股权比例
如果你公司开票,你公司的损失=开票税金
当然,后一种方法中损失的你公司现金直接支出,而前一种方法中损失的是投资公司的待分配利润,即使金额相同,对你公司实质也还是有所差别的。
你可以比较一下,两种方案下的差距,再做具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