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寻衅滋事后被我方打伤,是否在法庭提起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7:36:03
08年5月9日,9个男的来我店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一男子调戏我店的女员工,恰好在此时被此男子的女朋友看见,该女子连同另一女子不分青红皂白就出手打我方女员工,这时我店的男员工上去劝架,此时对方8名男的看到此情况,也上来帮手殴打我店女员工.在这时我方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看了看,就说你们自己协调解决就走了.在这整个过程中,我方始终没动手,后来他们结帐以后在大门外不走,等着我方员工下班,这时我店里的员工看这阵势,就在马路上将他们其中2人打成了轻伤.〔现已经在看守所呆了4个月〕,请问在开庭审理时我能不能以此事情经过追究他们寻衅滋事的罪名〔因为他们在赔偿上要价太高,我们实在无力承担〕我想以此事情经过从法院那里尽量能轻判
现在还没有开庭,我想问现在我们这边是否可以追加他们的责任.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定。属于治安案件的进行治安处罚,属于刑事案件的会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理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绝你说的现在应该接到委托了~~~现在看给你们员工定的什么罪~~~~你们可以说当时已经报警了~~警察来了没有管就走了~~~这些事情你可以跟律师说啊~~~~~~~但是你们唯一没有占理的就是他们结账走后堵在你店门口你们没有报警~~~
给你们说个方案你们可以反起诉对方寻衅滋事罪~~~这样对方也就陷入了被告这边了~~~~到时候法院会听取双方辩护意见~~~也许会和解~~~
如果法院不要求双方和解那么也会减轻或少少承担一些责任~~~

他们要求你们的赔偿是在对你们员工的审判中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是法院判决的还是他们要求的?
如果是他们要求的,你们大可不必理会,因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法院判决的
1。你们可以自行和解,可以利用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和他们和解。和解达成,法院执行生效。
2。如果不能和解,你们另行起诉他们寻衅滋事,也不能挽救已经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过这时候你们可以对寻衅滋事罪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折抵你们需要承担的前一起案件的赔偿。

如果能构成正当防卫,